接受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检察制度政治性的集中体现,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巩固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司法保证。我认为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以下关系:
一、人大监督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三者是平行关系,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是宪法规定的,也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前提。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两者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在我国必须坚持和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当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受到各种各样的人为干预,要充分认识到,接受人大监督是对检察整体工作的监督,而非个别代表对个案的非程序化的干预。争取人大的支持和监督能够减少和防止极个别人对检察机关正常办案的不良影响。
二、人大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因此,人大和检察机关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待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态度,就是对待人民和国家的态度,是一种根本的政治态度。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尊重人大监督,就是尊重人民意愿;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体现。要深刻认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最根本的属性,这种属性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三、人大监督是公正、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
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和规范,更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可以说,制约、规范是手段,支持和促进才是最终目的。同时,人大监督也是防止检察腐败的重要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监督能够防止检察腐败,纯洁检察队伍,确保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确保检察权严格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基于以上,我认为在人大监督下,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职责决定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维护和巩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权、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等职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所有的检察任务中,维护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其首要任务,是带根本性的任务。如果没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
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要坚决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代替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裁决、下达指令等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纠正把党委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既要防止人大个别人大代表对个案的干扰和干预检察院办案等倾向,更要防止只强调独立行使职权,摆脱人大监督的倾向。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 王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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