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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7-06-3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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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通过近半个月的走访、检查调研,对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订实施后,尤其是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域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贯穿在侦查监督工作之中,工作质量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效果明显。

  法律程序严格,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一是对申请逮捕的案件从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审核,确保了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的准确性;二是与公安机关增强沟通协作,报捕案件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达到了提升工作效率与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三是很好地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妇女、聋哑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法治理念落到实处。

  (二)重视立案监督,促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抓手,重点监督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主题,探索建立刑事立案互通机制、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发出纠正意见,防止错案的发生。

  (三)注重侦查活动监督,规范侦查行为。立足审查逮捕工作,将侦查监督向捕前和捕后延伸,积极纠正违法侦查行为;建立检察官驻公安派出所工作机制,此创新做法由汉中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同时修订完善了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工作制度,将“侦查介入权”落到实处,2016年在全市率先成立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严格自侦案件办案时限,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措施,确保了自侦案件质量。

  (四)自身学习常抓不懈,人大意识较强。一是在实施侦查监督工作中始终紧抓政治学习,与党的路线方针、社会发展大局保持一致,突出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注重法律业务学习和干警的教育培训,连续三年办理案件的质量均居全市前列;三是就重大案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涉及对县人大代表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均能严格依法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在平时的工作中能主动走访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人大常委会机关批转的信访和代表在人代会上所提的意见建议都能认真办理回复。

  存在的问题

  尽管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在新形势下也面临着新挑战,对照法律还有一些不足。

  (一)立案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相对单一,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关注不全面,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另案处理”案件监督尚有盲点;二是立案监督工作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监督工作开展不够。

  (二)有的传统侦查监督方式较为滞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够全面。一是侦查行为的监督不平衡,对勘验、检查,查扣物书证,冻结财产等侦查行为的监督较为薄弱;二是对侦查活动中有可能存在的的超时羁押、刑讯逼供、违反规定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形缺乏全面监督手段。

  (三)侦查监督工作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协作较弱。一是与司法行政、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还没有完全实现;二是与纪检、行政监察案件线索移送、信息通报、专项工作协作、行政执法监督衔接等方面还不到位。

  (四)侦查监督队伍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一是侦查监督科室办案人员严重不足,配置的3人无法满足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需要,有顾此失彼的现象;二是档案资料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案卷未按照年度分类装订管理,有的比较零乱。

  三、意见和建议

  (一)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方式,拓展监督途径。一是健全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特殊人群和特殊犯罪案件办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内设机构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和案件质量考评等工作机制。二是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监督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监督;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移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三是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实现监督工作全方位覆盖。四是完善相关申诉控告机制,使之更加便民;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地提出检举和控告,注重发挥律师、涉法涉诉信访等多种渠道的作用,扩展监督线索来源。

  (二)突出侦查监督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一是要结合新时期特点,对重点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对脱贫攻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二是强化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掌握案外重要信息,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对违法冻结、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四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监督。完善审查逮捕环节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提出意见权等法定权利。

  (三)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意识,提升监督能力。要更新侦查监督理念,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使之体现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实践之中,体现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侦查监督每个案件之中。要积极开展相关法制宣传,尤其要深入到基层(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进行宣传,扩大侦查监督工作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提高相关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获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全面监督水平。一要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争取侦查监督专业人员的配备,以满足充分发挥职能的需要。二要加强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召开疑难案件评析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引导干警在办案中积累经验,精熟地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丰富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以更加适应新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三要重视档案资料管理,展现司法活动的准确性、合法性和严肃性,竭力全面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略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孟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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