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做好人大立法、监督、代表、选举等各方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创新发展,增强工作实效,努力开创我县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三个略阳”做出无愧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优势所在,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县人大常委会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县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将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
要在贯彻县委决策中体现党的领导。坚决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县委的主张和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确保县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使人大的各项工作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在服务中心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坚持做到县委有号召、人大有行动,主动把人大工作置于县委工作之中,自觉做到与县委在目标上同力同向、工作上同频共振。要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紧扣全县中心工作和县委总体部署思考、谋划和推进人大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工作的优势和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中体现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自觉做到与县委政治上同向、思想上同心、行动上同步。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无论是重要监督活动、决定重大事项,还是人事任免、召开人大常委会都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切实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要在加强组织建设中体现党的领导。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县委意图的顺利实现和县委决策的贯彻执行。要充分发挥人大党组织和党员代表的作用,加强党员的教育引导,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进一步牢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依法履职尽责,增强整体工作实效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这是人大工作的职责所在、作用所在。县人大常委会要立足于人大工作性质和特点,认清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
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要深化认识、正确定位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根据县委的决策部署依法作出符合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意愿的决议、决定。要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确定重大事项,精心组织审议表决,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党委决策同心、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合拍、与人民群众愿望相符。
要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县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权、履职尽责。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围绕党委决策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焦点,以追赶超越和巩固脱贫摘帽成果为主线,把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切实把重点工作抓好抓实。要把握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监督作为支持的手段,把支持当作监督的目的,既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又全力支持他们依法履职、推进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实现人大监督和支持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监督的尺度和范围,敢于监督不越权,善于监督不失职,做到行权不越权、到位不缺位。要改进监督方式。充分运用《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既要综合运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又要积极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让人大监督工作“长出牙齿”“该亮剑就亮剑”。要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建立健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一府一委两院”在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人民来信来访落实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办理不力、敷衍塞责的,对其开展专题询问甚至质询,情节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科学行使人事任免权。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高度统一起来,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有机结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程序合法、公正公开。要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选举、任命干部的宪法意识、履职意识和公仆意识,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执行《代表法》,立足代表机关定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健全代表工作和活动机制,努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要加强代表教育培训。建立规范的代表培训机制,采取定期轮训、集中培训、外出考察、开展活动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人大代表要大兴学习之风,一刻不停增强本领,通过学习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履职责任感使命感;树立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不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积极参加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真实反映群众的愿望要求,更好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要拓展代表履职渠道。认真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改进组织方法,丰富活动形式,提高活动实效。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重要情况通报会、参加视察检查调研活动等途径,广泛听取基层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常委会通过的事项和做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坚持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把经常性的走访联系群众作为最基本、最日常的工作来做,切实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规范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评议和测评。开展代表履职宣传活动,树立代表履职的榜样,激发代表积极履职的热情和动力。
要加强代表建议办理。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办理方式,努力把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要抓交办,及时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将各项建议分解到各承办单位,并对办理的时间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要抓督办,坚持和完善重点建议督办制度,每年选取5-10件重点督办件由常委会领导督办、县政府领导领办,进行满意度测评。要抓沟通,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的走访代表,听取代表对建议的办理要求,汇报办理结果,听取办理意见,做到能够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因条件不成熟暂不能办理的向代表说明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是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好监督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必须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准确把握内涵和精神实质。加强《宪法》《选举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提高理论修养,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各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知识,熟悉县情和各方面工作情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动人大工作的有序开展。
要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对人大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研究,把行之有效的做法适时加以制度化,制定没有的、完善已有的、修订不适应的,使规章制度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抓好制度的遵守和落实,真正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干部自身行为,靠制度来规范和保证工作的有序运转,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要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主动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沟通,吃透弄懂被监督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能、业务范围、适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工作开展情况。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经环节,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和影响全县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真实了解社情民意,汲取智慧和力量,实事求是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要加强人大规范化建设。深化县人大常委会机构改革,完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有利于开展工作,适当增加法律、财政、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依法履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确保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略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周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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