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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 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0-12-21 08:18
来源: 市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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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新时代下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自党的十八大后就基本得以确立。汉中市人大常委会自获得立法权以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领会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服务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善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发挥立法引领作用的必要性

(一)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是高质量立法的根本路径。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一次分配活动。立法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是否科学、合理,而且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地方立法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只有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才能增强地方性法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才能切实研究清楚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法规规范,才能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真正做到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是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的必然要求。突出地方特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所谓立法特色就是立法必须精准反映本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实际情况,体现出调整范围的特定地域性和规范内容的独有性;就是要以本地发展的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本地的突出问题,就是从实际出发,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法,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引领性作用,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贯彻落实好新发展理念,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是推进改革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立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创制规则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法律作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规范,具有稳定性。改革要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具有变动性。在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凝聚改革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改革发展优势,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域根本的保证。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政治活动,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突出政治引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政治坚定确保方向正确、行动自觉。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的部署和重大决策,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市委工作大局,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履职以来,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开局良好。坚持将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报请市委研究讨论。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找准地方立法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把市委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立法工作中,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围绕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原则,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和地方党委确定的“三市”建设的总目标,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地方立法主动性和积极性,与上位法相配套,突出地方特色立法,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两汉三国真美汉中”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城乡建设领域立法,出台的《汉中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范了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从根本上美化了我市城乡景观风貌,改善了汉中对外形象。颁布实施《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市环境保护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规则,针对“违法采砂”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积极争取省人大、省政府对汉中立法工作的支持,有力解决了打击违法采砂处罚力度不够,违法采砂成本过低,法规震慑力度不强等问题,取得了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对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水利部网站专门就此进行了宣传报道。审议通过的《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明确了张骞墓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保护体制,正确处理了依法保护与“让文物活起来”的关系,地方特色鲜明,为提升汉中“张骞故里丝路原点”城市影响力,推进汉中融入“一带一路”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创了地方立法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动汉中实践。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审议通过的《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措施,增加了“落后产能淘汰”、“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等规定。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我市蓝天保卫战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正在审议的《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夯实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为重点,以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为目的,科学划分养犬管理区域,严格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公民文明养犬,增强法规实施有效性,妥善处理现实情况与法规施行后冲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健全立法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工作模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依靠政府支撑作用,利用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努力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整体合力。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科学编制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规程和法规草案征集意见办法等各项制度,制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制度,确定立法咨询专家24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顾问6名和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为立法集中民智、凝聚共识、反映人民意志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为立法原则,以“少而精、小而特”为立法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选好立法项目,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坚持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确定立法项目,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立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关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法。坚决防范权力滥用,既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明确其责任,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立法体现了“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价值理念,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不断增强,立法的引领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三、我市当前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虽然制定出台了五部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绩值得总结,问题不容忽视,改进工作永无止境。

(一)对地方立法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理想主义倾向显现。对地方立法的呼吁和热情很高,寄希望所有社会治理中的难题都能通过立法来实现。提出的部分立法项目建议超出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二是社会各方面尚不擅长于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管理。有的认为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就是“赋权”,误读了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初衷,对地方立法工作准备不足。

(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因此,推进立法精细化,是当前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目前我们工作中的短板主要体现在,立法问题导向不够明确,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立法体例和结构仍存在片面追求“大而全”的现象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立法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要保证立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授予地方立法权以来,我们大部分规章制度都是在立法过程中依事而定、依势而定,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的考量。五年来,我们制定出台了《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规定》《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程》《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公开征集意见办法》《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等制度,但是从长远规划来看还远远不够。例如,立法项目库管理制度、法规实施后的委托第三方评估制度等等,都需要我们尽快制定出台,确保后续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

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一)以党的领导为统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形成和丰富发展的,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立法工作中,首要的是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以法律来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当前,为了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面对立法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节奏越来越加快的新形势。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牢固树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要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全市工作大局谋划地方立法工作,为追赶超越、助推“六稳”“六保”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要坚持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拟表决通过的法规草案等重要工作事项,都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委提出的立法工作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要积极争取市委支持,在市委的领导下统筹协调解决。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加大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的工作力度,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作为专门立法工作机构,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敢于担当,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以精细化立法为抓手,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让地方依据本地实际更好进行治理,并就国家尚未立法或者不需要立法的地方性事务进行规范,对国家立法予以补充。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作为地方立法工作机构,我们必须将精细化的要求贯穿项目选择、方案设计、表达形式三个环节,努力实现精准立项、精良设计、精炼表达。精准立项,明确哪些社会问题需要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选择应当是需要立法解决且适合立法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立法需求具有客观性,即社会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并且已经或可能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他治理手段解决效果不佳,必须且适合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尚无可以援用的上位法,而且属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精良设计,明确提供什么样的法规解决方案。法规解决方案应是务实的、有效的。这就需要紧扣问题关键,增强方案设计的针对性;明确方案的具体要素和实施方式,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保证具备实施条件,增强落实方案的可能性;保证方案的内外逻辑严密,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性;与上位法不抵触,确保方案的合法性。精炼表达,明确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表达立法意图。为确保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规在表达上有特定的要求。如果上位法尚无规定,可以依照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那么就要突出地方特色,最大限度减少无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在用语上,也要务求规范、统一、严谨、简明。

(三)以人民为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我们在工作中要一如既往地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的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作为地方立法机构,在法规整体布局上要重视统筹安排,在权力责任规定上要重视以民为本,在权利义务规范上要重视协调统一,在法律责任设定上要重视过罚相当,在立法程序适用上要重视依法办事,在立法技术规范上要重视科学严谨。当前,汉中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发挥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伴随着“十四五”规划全面深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必然涉及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交织叠加,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立法妥善调整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有效应对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坚持以立法为引领,发挥好法律法规“稳定器”和“指南针”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方向、统一民众行动,保证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为我市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地方法治发展的里程碑。只要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脉汉中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回应群众期盼,就能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王莎莎  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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