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解读
2017-12-0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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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包括哪些类型?

  答:《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户外公共空间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具体包括:1.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2.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3.在地名标志牌、公益信息栏、公交站牌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4.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招牌是门头牌匾的一种,《条例》所称的“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的门头牌匾。招牌标明的内容应当限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及服务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是谁?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条例》第九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2.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3.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4.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5.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条例》第十条还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几种情形:1.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2.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4.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6.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7.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8.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怎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条例》第十二条对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规定,设置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办理设置许可:1.设置申请;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3.设置场地或者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4.设置位置示意图及设计效果图。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六、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权如何取得?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以体现公开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

  七、设置招牌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2.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3.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正常功能,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4.招牌设置人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5.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6.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

  八、设置招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要求。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人搬迁、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责任主体是谁?要承担哪些具体的安全维护法律义务?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安全、牢固、完好和整洁。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条例》第二十四条还对管理部门的安全维护义务进行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修或者拆除。

  十、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维护、使用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条例》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员规定了哪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形?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2.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外,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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