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现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外出考察学习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1、凡参加各类会议和各机构组织开展的本市范围内有关公务活动,以领导批示或会议研究安排为准,不再另行审批。
2、市外省内:科级以下人员,由各工委主任或分管科队的副秘书长签注意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批,并由本人告知秘书长;县级干部,由秘书长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3、省外:县级以下人员,由秘书长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市级领导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并由本人告知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外出。
第二条 外出考察学习一般以工作机构为单位,本着有计划、有目的和同开会、培训等活动统筹兼顾的原则组织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外出考察学习一般应带领分管机构或县区人大分管领导,原则上每年一次。
各工作机构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原则上每届安排二次,每年可安排二至三个机构外出,外出考察学习应由各工作机构提出计划,经秘书长协调,报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科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随常委会领导和工作机构外出考察学习,外出考察学习每届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如因工作需要未能随常委会领导和工作机构外出的,由办公室同各机构协调提出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统一组织外出考察学习。
第三条 外出考察学习要有明确的时限,往返不超过两周,人数按工作需要确定,工作机构的人员可交叉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不安排与考察工作无关人员参与。
第四条 凡因公出差、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均需凭审批单或会议通知,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预借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和考察学习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第五条 考察学习必须确保安全,游览参观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外出考察学习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须赠送礼品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以赠送本市特产为主。
第六条 核销费用时,必须凭审批单或会议通知,按报销程序核报有效票据和差旅费用。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各种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报销标准和预算安排,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严格外出考察学习报告制度。机关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结束后,要在一周内将外出考察学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集体组织或个人临时赴省内、外开会、培训及考察学习活动,包括沿途和就近安排的其它参观、考察活动。
第九条 出国考察学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各机构或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总务接待科负责对机关所有人员公务出差和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登记备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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