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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04-2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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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0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正确界定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公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发展我市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凡属本机关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各工作机构及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有关各项工作的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计划、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部门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长远规划、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材料;

  (八)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检查、调研我市人大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

  (九)以本机关为主的与同级机关联合发文、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软件说明书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本机关联合召开会议或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以本机关为主的,原件由本机关归档;本机关为协办单位,可对重要文件材料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审批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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