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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2012-04-2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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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1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的12月份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经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和增加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调整意见应及时通知报告机关。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委托市人大常委

  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查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

  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一府两院”。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

  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政府组成部

  门或有关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议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草拟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加强专项工作决议、决定,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经主任会

  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归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提交常委会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和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情况,必要时建议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一府

  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以“一府两院”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不能在两个月内报告的应说明原因,最迟要在

  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按规定时限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办理落实情况时,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用表决器表

  决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赞成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60%以上不到

  80%的为基本满意;达不到60%的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进一步整改落实的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报告的下一次常委会上再次听取报告,报告经测评仍为不满

  意的,要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和决定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或者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形式及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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