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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汉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办法的决定
2017-12-1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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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6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汉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提请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前应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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