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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12-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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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3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工作视察调研的配合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  提案人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必要的说明、资料。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第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特殊情况下,提案人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议案后,进行登记,并转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对收到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草案)或者审查意见(草案)的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检查组、工作视察组在执法检查、工作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及公民旁听意见。

  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会议的进程和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对议题进行充分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初审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章  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履行法定职责。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市级以上层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已经安排的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三)参加救灾、抢险或者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主任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一位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在汉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在会前签到。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决定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方式。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表决事项打印纸质件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归档。

  第五章  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全体会议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提案机关负责人作说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议议案、报告等一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需要就重大问题或者较大分歧意见进行集中讨论的采用联组会议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时,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地方性法规、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归纳整理审议意见。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审议意见经表决后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可委托工作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完毕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和拟表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评议意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出表决稿。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评议意见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对拟表决的事项,审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会后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人事任免和拟表决事项,采用无记名的电子表决器表决。

  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不能进行表决时,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未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未获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被否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在《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汉中日报》、汉中电视台、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决议、决定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发布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新闻发布制度由主任会议制定。

  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工作情况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结束时交回涉密文件及应收回文件。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不得散发文字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任免等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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