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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9-12-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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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1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活动,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及公民旁听意见;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稿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决定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提名代理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提出对个别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听取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六)听取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好实施;

  (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的安排意见;

  (二十)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报告评议意见(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一)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任免事项的汇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讨论有关机关提请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的申请,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决定是否许可对有犯罪嫌疑的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确认;

  (二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讨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五)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六)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制度;

  (二十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以主任会议议题单的形式提交办公室汇总,并由秘书长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经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签,秘书长审核,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定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九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有关材料、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此款规定。

  第十条  不是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席主任会议。因故不能列席主任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议题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涉及保密的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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