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决定
(2025年12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天汉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切实做好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全力守护好汉中市民的“幸福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天汉湿地公园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汉江汉中中心城区段一江两岸管理范围内的湿地、绿地、堤防、广场、周边水域及公共设施。
天汉湿地公园四至边界如下:
(一)汉江北岸(汉台区)。西起:汉江汉台区沙沿沟口处(规划桩号42+060),东止:汉江桥闸下游900米处(规划桩号53+117),北界:以堤防堤背坡脚外10米为界。桥北广场至东排已形成的景观绿化带,以绿化带北边沿为界。支堤:沙沿沟以堤顶路跨沙沿沟桥为界,东排洪渠以滨江路桥涵为界。
(二)汉江南岸(南郑区)。西起:汉江上游南郑区梁山镇王巷村段中林滩处(规划桩号42+000)。东止:冷水河大桥,南界:堤防堤背坡脚外10米为界。江南西路已形成的景观绿化带,以绿化带南道沿为界。支堤:濂水河以濂水河大桥为界,冷水河堤防以冷水河大桥为界,左岸单岸管理,河道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公园四至边界发生调整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确定规划建设、职责分工、政策支持、执法协同等重大事项。
汉台区、南郑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汉湿地公园生态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汉湿地公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天汉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汉中市一江两岸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文明游园守则;
(二)保持公园环境整洁,保障设备设施完好;
(三)做好公园绿化养护,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四)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五)加强生态保护宣传,引导游客文明游园,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处置;
(八)汛期行洪期间执行政府应急指令,依据汛情进行闭园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以及兴汉新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天汉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公园实施分区管理,兼顾生态涵养和群众娱乐需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公共空间。公园已有的水面和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其用途。公园的道路、景观和灯光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划,符合绿色低碳和安全发展理念。
公园绿化建设和养护应当突出湿地性,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植物选择与配置应当科学合理,优先选用本土植物,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地域特色。
在公园设置为游客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在公园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在公园内开展游泳等水上运动,应当在管理机构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进行。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和船舶的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在天汉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建设不符合公园生态定位的雕塑、人工景观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五)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非法捡拾和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幼鸟、改变其原生境等干扰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
(六)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在禁钓区域内垂钓;
(七)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在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
(八)携带除助残、导盲以外的大型犬及其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犬只和宠物入园;
(九)在公园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十一)使用明火进行烧烤和野炊;
(十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三)擅自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等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在天汉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开展清淤疏浚;
(三)举办文化旅游和体育赛事等活动;
(四)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行为。
七、天汉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保护活动。
八、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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