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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2024-03-20 09:50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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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39号)职责内容,进一步梳理了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
    2、及时修改、废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
    3、负责对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请示进行答复;
    4、对依法报备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草案初审;
    2、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按照《环保法》规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3、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决议、决定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4、根据情况,可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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