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
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的公告
8月1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9月30日前反馈至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话:0916-2626672 传真:0916-262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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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附:《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南民歌,是指主要流传在陕南地区以镇巴民歌等为代表的历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语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
第三条【保护传承对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
(二)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
(三)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
(四)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五)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作、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捐赠捐助、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保护规划】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源普查】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陕南民歌资源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陕南民歌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陕南民歌资源信息。
第十一条【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陕南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陕南民歌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陕南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演出团体的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演出团体的支持、规范和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动开展陕南民歌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开展研学,与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保护】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做好陕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鼓励、支持和保障艺术专业人员、民间艺人等陕南民歌从业人员参与进修培训,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员予以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进陕南民歌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第十五条【传承人的支持与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鼓励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家设立工作室(传习所)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六条【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南民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陕南民歌展演和传习场所,妥善管理、定期维护相关设施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陕南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二)陕南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创作、展演、出版;
(三)资助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陕南民歌的宣传、普及、人员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
(五)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六)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区)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捐赠捐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十九条【普及传播】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陕南民歌宣传推广,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南民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产品博览会等活动展演陕南民歌。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应当开展陕南民歌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南民歌文化,营造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南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条【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安康市、商洛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区域协作机制:
(一)协同举办陕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曲目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推动三市陕南民歌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区域的演出活动;
(五)协同创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可以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安康市、商洛市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第二十一条【研究与创作扶持】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定期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陕南民歌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陕南民歌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推出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陕南民歌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开发陕南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新模式利用】 鼓励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家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传播形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陕南民歌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8月15日在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韩 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现就《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的陕南民歌是指流传在汉中地区以镇巴民歌等为代表的历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语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这是数千年来汉中人民创作积累的巨大文化财富。
一是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弘扬和发展汉中优秀传统文化,讲好汉中故事,提高汉中文化软实力的具体体现,让广大人民群众“记得住乡愁”,不断提升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2022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加大保护工作力度,完善非遗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提高传承实践水平,促进非遗合理利用。在我市以“镇巴民歌”等为代表以及与民歌相关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曲艺等相继列入国家、省、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以镇巴民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从体制机制以及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更需要从立法层面提供可靠保障,出台《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也是我市在保护非遗地方立法方面取得的突破。
三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以镇巴民歌等为代表的陕南民歌不仅流传久远,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我市多个县区均有普及和传唱,而且以其特有的文化魅力登上央视舞台、并远赴多个国家进行文化交流。推动陕南民歌的传承和发展,不断丰富陕南民歌及其有关的文化产品、文化活动等,必将在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鉴于陕南三市山水相连、文化相近的现实情况,为充分利用立法资源,进一步提高立法质效,探索积累文化领域跨区域协同立法经验。6月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陕南三市就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原来《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按照着眼全局、体现特色、协同推进的基本思路设置条款内容,体现时代特点和要求,推动陕南民歌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
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协调推进会,要求陕南三市增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动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开展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工作方案》通知要求,于6月下旬正式启动立法工作。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记明担任组长的《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和法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立法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立法工作机构,健全《条例(草案)》的起草、协调、审议机制,同时安排专人加入省人大法工委协同立法工作专班。7月18日—19日,工作专班在《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建议稿)》,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就《条例(草案建议稿)》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见建议,共计27条。7月29日—8月1日,工作专班先后赴榆林、延安市开展立法调研和学习借鉴,8月12日—15日,深入汉中、安康开展协同立法调研,从而为起草《条例(草案)》做了扎实准备工作。8月7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交主任会议审定。8月9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五章,共计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与传承、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传承对象、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内容,旨在阐明立法目的和依据,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明确陕南民歌保护传承的基本原则,厘清政府及各部门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方面的职责,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
(二)保护与传承。规定了保护规划、资源普查、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演出团体的扶持、人才培养和保护、传承人的支持与管理、专项资金等内容。旨在推进当前陕南民歌保护的重点工作,破解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比较完整的陕南民歌保护体系,从人才、资金、体制机制等方面全方位保障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落到实处。
(三)传播与发展。一是充分利用公共场所以及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通过表演展示、举办活动等举措,强化普及传播。二是加强陕南三市区域协作,促进陕南民歌在更广阔的空间发展,在更大的舞台绽放。三是采取有力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四是规划建设陕南民歌主题公园、特色街区,利用民宿、农家乐等场所推出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推动陕南民歌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五是鼓励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等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传播形式,利用好新技术、新模式,促进陕南民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旨在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五)附则。一是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旨在使条例能够落到实处,防止制度空转。二是规定了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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