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汉中藤编保护
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的公告
2025年6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8月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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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邮编:723000)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附:《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汉中藤编”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汉中藤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汉中藤编,是指以木竹为骨架、青藤为编织材料,经选材、加工、弯曲、造型、组装、编织、修整等工序,制作家具、生活器具、工艺品等制品的汉中传统技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的生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以及传播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汉中藤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藤编器具及相关工具、材料、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二)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反映汉中藤编文化的图书、纹样、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四)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展示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重要场所;
(五)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南郑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推动汉中藤编的系统性保护与示范性引领,进一步壮大藤编产业。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汉中藤编保护规划。市和县(区)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林业、经济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发展、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汉中藤编相关行业性组织应当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汉中藤编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第八条 汉中藤编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守正创新,自觉维护汉中藤编质量和品牌形象,扩大汉中藤编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汉中藤编进行保护:
(一)对汉中藤编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方法,应当指定代表性传承人运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和建档,建立汉中藤编档案和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数据库应向社会公开;
(二)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汉中藤编代表性实物,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依法取得,建立物品清单和专门档案,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三)对反映汉中藤编的历史文献、学术成果等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四)对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发展做好研究和出版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汉中藤编保护的措施。
第十条 对汉中藤编资源丰富、传承人群相对集中的特定区域,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划定保护范围,通过建设非遗特色示范镇、“非遗在社区”示范点等方式,推进汉中藤编的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建立汉中藤编展示馆、传承体验中心、传承基地等文化设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设立汉中藤编专区,展示汉中藤编及其制作技艺。
第十二条 汉中藤编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保管汉中藤编的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和建档;
(二)组织专家评审和推荐汉中藤编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汉中藤编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开展汉中藤编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开展汉中藤编的技艺、技术研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汉中藤编传承实践,熟练掌握汉中藤编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藤编传承领域具有代表性、重要作用、有较大影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的人员,由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将拟确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汉中藤编的代表性传承人。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真实、完整地传授汉中藤编传统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开展传承活动,报告技艺传承情况;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实物;
(三)配合开展汉中藤编相关调查、研究、宣传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加强汉中藤编相关专业人才的引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支持藤编从业人员申报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推动汉中藤编劳务品牌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养汉中藤编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艺人。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培养学生对汉中藤编等传统技艺的兴趣爱好,鼓励成立藤编社团。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汉中藤编相关课程,通过定点培养、师徒制等方式,加大藤编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汉中藤编培训基地,培育汉中藤编特色技校。鼓励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汉中藤编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依法参与汉中藤编保护和发展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培养与汉中藤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组织汉中藤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二)组织出版与汉中藤编相关的书籍、画册、论文、人物传记,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三)组织开展与汉中藤编相关的课题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挖掘藤编文化内涵,加强藤编文化建设和传播;
(五)向非遗保护机构捐赠捐助藤编实物及相关资料;
(六)开展藤编主题文艺创作;
(七)其他有利于汉中藤编保护和发展的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推动社会普及传播,营造非遗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汉中藤编产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研发创新,培育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建设,强化产业协同,健全藤编产业链,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发挥有关社会机构作用,提升汉中藤编品牌辨识度、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创业、鼓励做强、规范经营等措施,不断做大汉中藤编市场主体规模,支持企业联户发展,开展家庭式生产,推动公司、工坊、合作社、传承人嵌入汉中藤编产业链。市、县(区)相关部门对从事汉中藤编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生产性保护,对示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企业可推荐命名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汉中藤编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名汉中藤编县(区)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汉中藤编核心技艺的传承;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汉中藤编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记录技艺流程;
(四)积极开展汉中藤编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介活动,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五)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藤编生产企业制定企业生产标准,共同促进汉中藤编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发展改革、工信、文旅、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汉中藤编企业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开展创新攻关,鼓励汉中藤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在保持传统核心技艺的前提下,运用新兴技术促进藤编技艺升级,开发特色化、多样化、高附加值的藤编产品。鼓励支持汉中藤编企业开展藤编产品跨界创新、个性化定制和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推动汉中藤编产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区)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与汉中藤编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培养优质藤编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藤条及辅助材料、新型材料示范种植基地,逐步提高本地藤编原材料的使用率。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题公园、公共文化场馆等规划建设中融入汉中藤编元素,在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场所为汉中藤编的宣传展示提供条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汉中藤编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探索藤编特色休闲旅游与民宿、农业、康养融合发展新业态。
第二十六条 倡导市和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宣传推广汉中藤编产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流通渠道和电子商务建设,鼓励支持汉中藤编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等模式创新发展,推进汉中藤编“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开发汉中藤编国内国际市场。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著作权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汉中藤编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商标、技术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侵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汉中藤编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汉中藤编保护发展的实施办法。棕编、竹编、扇编、草编、麻编等县(区)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汉中藤编保护发展
条例(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5日在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关于提请审议《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家级非遗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提升全市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2025年法规审议项目。市政府协调有关方面组建《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其他省市非遗立法经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经多轮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县区政府、行业部门、协会企业、非遗传承人、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1条,采纳18条;随后完成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发改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5月2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市委编办审核确认“《条例(草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未超出‘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范围”。6月3日,市司法局再次审核通过《条例(草案)》。6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汉中藤编技艺的定义、保护对象,明确了市和县(区)政府、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藤编企业的职责。第二章保护与传承(共10条),提出对汉中藤编予以保存、记录和研究、建设管理藤编传承展示设施的要求,明确藤编保护单位职责、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义务、支持藤编传承活动方式以及加强藤编人才引育、推动藤编校园传承、鼓励社会参与、推动传播推广等相关要求。第三章创新与发展(共9条),明确关于推动汉中藤编产业发展、主体培育、非遗工坊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准制定、创新转化、原料培育供应、融合发展、推广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对侵占、破坏汉中藤编史料、文物和实物行为予以处罚,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追责的要求。第五章附则(共2条),要求县(区)政府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相关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照执行本条例,明确了施行日期。
三、《条例(草案)》主要特点
《条例(草案)》坚持“贯彻上位法规、立足地方实际、统筹保护发展”,贯彻非遗系统性保护理念,突出以人为核心的活态传承,遵循“汉中藤编”等传统工艺类非遗的传承规律,着重通过生产性保护手段,促进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特色产业发展、群众持续增收,其核心价值在于将非遗保护从文化保存提升至产业振兴。
一是在条例框架上,聚焦地方特色,构建系统性保护体系。兼顾汉中藤编文化价值与产业属性,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治”模式,将藤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强调多部门协同分工,企业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从保护传承到创新发展的全链条制度设计。
二是在保护措施上,注重活态传承与区域性保护并重。对制作工艺、工具材料进行记录,建立档案数据库,确保技艺“可追溯、可传播”,实现物理留存与文化传承结合。划定保护范围,通过建设非遗特色示范镇、社区示范点,提升展示与体验功能,推动汉中藤编系统性保护。
三是在传承机制上,兼顾多维度支持传承人与人才培育。明确传承人认定标准及程序,政府为传承人提供支持,保障传承的可持续性。构建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明确人社、工信、教育等部门任务,协同培育壮大传承人群体。
四是在创新发展上,坚持产业融合与品牌驱动。政府制定产业规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工艺研发,建设汉中藤编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培育龙头企业,打造“老字号”品牌,促进农文商旅融合发展,推动集群化、链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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