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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09-02 08:50
来源: 汉中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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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青木川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年8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9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话:0916-2626100   传真:0916-2626576

电子邮箱:1067436445@qq.com

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63号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723000)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青木川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对象】 按照《宁强县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原则】 青木川名镇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各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协调名镇保护利用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负责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名镇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利用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市、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青木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是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做好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名镇历史文化遗产;

(二)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三)统筹推进名镇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四)组织开展名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对外交流;

(五)参与建设和维护名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六)按职责共同做好名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宁强县青木川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青木川、南坝、东坝、玉泉坝、嵩地坝村民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配合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条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奖励条款】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青木川名镇、名村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健全保护名录】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青木川镇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申报列入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名录。

第十条【科学规划】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科学确定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要求,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时,应当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设定保护标识】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青木川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标志牌应当在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二条【整体保护】 青木川名镇应当整体保护,保护镇域内龙池山、将军山等山体自然形态和植被地貌,金溪河、玉泉坝河等水体自然形态和生态岸线。保持和延续青木川镇区和玉泉坝、袁家坪、李家院等古村落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原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合法权益,鼓励传统技艺、民俗的传承展示,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设施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调控青木川名镇人口容量,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四条【分级保护】 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和界限依据《宁强县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核心范围保护措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根据建(构)筑物的保护类别进行修缮、维修、改善和更新。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实施必要新建、扩建活动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严格依据《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等程序。

核心保护范围内,对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可进行拆除。在拆除历史建筑(含不可移动文物点)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涝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体量、风格等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环境协调区保护措施】 保护范围以外的城镇范围为环境协调区。

在环境协调区内开展新建、扩建活动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对开发强度、建设控制、建筑风貌等要求,不得破坏青木川名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八条【开展活动要求】 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十九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桥梁、古树名木、古井泉水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五)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屋顶或者外立面擅自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装使用影响名镇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卷闸门(窗)、幕墙、遮阳棚、通信和电力设备等设施;

(六)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七)在街道两旁、绿化带、人行步道和公共场所晾晒衣被、粮食或堆放其他杂物等;

(八)在景观水系、水景内清洗蔬菜、衣物等物品,或丢弃垃圾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九)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管控】 对与青木川名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管线等设施,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整治,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与青木川名镇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巡查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木川名镇日常巡查管理要求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明确镇政府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管理等部门在巡查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监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将青木川名镇历史文化遗产信息接入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升动态监测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三条【传承利用原则】 青木川名镇的传承与利用,坚持以用促保,推动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青木川名镇利用实施方案,加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研究宣传弘扬】 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木川镇历史沿革、民间文学、传统技艺、传统美术、民风民俗、传统食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加强对青木川名镇的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发挥青木川名镇的社会教育功能,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

第二十五条【清单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在土地利用、产业融合、金融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青木川名镇的有效利用。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在青木川名镇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利用清单要求。

第二十六条【传承利用方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

(三)开展当地特色文化挖掘和展演,对上刀山下火海等传统表演技艺进行创新,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

(四)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

(五)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六)开设经营特色餐馆,休闲民宿;

(七)其他有利于名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环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七条【文旅融合】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青木川名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培育区域特色文旅产业和品牌建设,加快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名镇遭受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二)应当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名村、传统村落或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第二十九条【部门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对应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责任】 市、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标识标牌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青木川名镇、名村、街区标志牌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6日在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3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就历史文化传承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同年9月27日,《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全省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编制、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青木川镇是2010年7月经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也是截至目前我市唯一一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该镇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在我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亟需实施科学、规范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202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后,我们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迅速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另一方面,在市人大城环工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入宁强青木川镇、铜川陈炉镇等地实地调研,学习借鉴浙江省、重庆市、广西等地立法经验,会同宁强县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省住建厅、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在网上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社会公示。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经多轮征求意见,我们共收到意见建议30条,对于这些意见我们与相关单位逐一进行了沟通,采纳26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1条。

今年3月28日立法交办会召开后,我们紧盯时间节点,集中力量抓好《条例(草案)》报审工作。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我们陆续履行了相关前置性审查。先后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对提出的14条意见全部采纳;通过了市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对提出的1条建议予以采纳;经与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会商,因《条例(草案)》内容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也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所以无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市委编办对涉及部门职责的条款也无意见。5月19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各参会单位均无意见。随后,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相关领导的意见。6月27日,市政府202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定,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目前已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审议稿。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1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市县政府和行业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保护与管理(共24条),提出了健全保护名录、科学规划、设定保护标识、整体保护、设施保障、镇域保护、镇区保护、开展活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以及禁止性行为、环境整治和管控、巡查检查、信息化监管、行业指导等管控要求。第三章传承与利用(共5条),明确了“先保后用、以用促保”的传承利用原则、要求和方式,并提出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推动科学研究、展览展示、文化交流、旅游休闲等融合活化利用,促进青木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章法律责任(共6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情形以及承担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施行日期,待市人大正式公布前明确。

按照8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突出保护、简化条文”的要求,我们在认真学习借鉴《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中各级职责、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禁止行为等条款进行了精简合并、再次完善优化。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三条。


三、《条例(草案)》主要特点

本次提交的《条例(草案)》认真贯彻《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充分结合了青木川镇保护工作实际,同时也与《宁强县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进行了充分衔接,细化完善了相关表述。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结合宁强调研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市、县、镇、管委会、村和各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使得各级各部门保护职责更为清晰;二是按照《宁强县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镇区实行分级保护,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使保护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三是为做好镇区管理工作,细化了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便于法规执行落地落实。


现提请对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予以审议。

主办:汉中市人大常委会    站点地图

地址:汉中市民主街

邮编:723000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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