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奋勇争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机关各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履职水平不断提升,根据《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干部调整和任用方面的措施适用于管理权限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干部职工,其它未注明的措施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鼓励激励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履职情况和所负责的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包括评先评优、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培训提升和关心爱护等措施。
第五条 市委或有关方面对相关工作开展评先评优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机关干部职工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推荐拟受表彰的优秀人选。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与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干部职工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受到市委及以上表彰的,在年度考核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工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市管领导干部由党组向市委县级干部考核领导小组推荐为优秀等次意见。
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被有关方面批评或通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或者考核确定为末位的,减半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第八条 落实干部职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机制。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及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依据市委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获得有关方面表彰的,根据表彰意见,向个人兑现奖励;机关在相关工作中被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根据表彰意见和工作参与范围,向参与工作的干部职工兑现奖励。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选拔任用与年度考核和履职工作情况挂钩。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职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应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获得市委及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提拔(推荐)任用。
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当年年度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被有关方面批评或通报的,不予提拔。
第十一条 落实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机关作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及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天汉讲坛”等专题讲座辅导,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开展自主选学,及时推荐机关干部职工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各类培训,支持并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每年度按规定走出去参加一定时间的脱产培训,促进机关干部职工不断学习提升。
第十二条 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在职进修学习。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研读各级党校或高校在职研究生课程。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及时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其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对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人员,节后要及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补休的,正常休息日按每人每天80元发放补助,法定节假日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补助。
第十五条 加强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落实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做好干部职工健康预防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干部职工关心关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与干部职工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在干部职工及家庭遇到生活困难或发生重大变故时及时进行组织关怀,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七条 加强机关文体建设。完善机关活动场所,依托机关工会、妇联、团委组织,积极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或参与有关文体活动,并从活动设施和经费上做好保障。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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