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2016-12-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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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机关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机关营造锐意进取、勇于担当、鼓励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干部调整和任用方面的措施适用于管理权限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干部职工,其它未注明的措施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机关干部职工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立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落实《汉中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十个区别开来”要求,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工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第七条  容错纠错应当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累犯与初犯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

  第八条  对违反《汉中市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按照中省市能上能下有关规定需进行问责调整的,不适用容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经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代表、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紧急和复杂问题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条  容错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机关干部职工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提请容错的事实和依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进行研究,并交由办公室纪检组受理。

  (二)核实。办公室纪检组受理容错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调查被问责人员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充分听取被问责人员的解释说明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对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核实期限可适当延时,但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三)认定反馈。办公室纪检组形成调查报告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在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对认定为符合容错情形,应当免责或减责的,在机关内予以公布。

  (四)报备。办公室纪检组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机关干部职工申请的容错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后,因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挂期满应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被认定为符合容错情形并予以免责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被确需追责但被认定为减责的,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处分或组织处理有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本条所列各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对作出容错决定的干部职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管理,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委托其他有关领导,定期与其回访谈心,进行教育疏导,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在实行容错的同时,建立纠错改正机制。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应当及时纠正,积极主动地挽回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机关干部职工对工作失误的认识态度和纠错情况作为容错认定和问责追责的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机关市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被市委、市纪委启动问责追责程序的,按照《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市委或市纪委要求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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