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解决干部职工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和思想懈怠、工作疲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等问题,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干部调整和任用方面的措施适用于管理权限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干部职工,其它未注明的措施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推进干部职工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能上能下重点解决“能下”问题,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办法,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
第五条 能上能下主要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干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机关干部职工“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低职级等,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大是大非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松动,关键时刻经不起考验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三)不敢担当、懒散懈怠、在位不为,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得不到推进,在干部职工中反响较差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意识不强,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贻误,产生重大损失、引发重大矛盾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作风不严不实,品行不端,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个人或所负责的工作受到市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八)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仍没有按期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八条 机关干部职工出现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予以调整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由办公室纪检组对干部职工应予以调整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干部职工本人的解释说明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会议决定。办公室纪检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形成调整的初步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形成集体决定。
(三)审核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对干部职工的调查核实情况和调整决定,由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备案。
(四)宣布谈话。市委组织部决定后,在机关内宣布对干部职工的调整决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与被调整的干部职工进行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九条 干部职工认为本人属于容错纠错办法第九条所列容错情形的,可按程序提出容错申请,经调查认定后确实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不予以调整。
干部职工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被调整的干部职工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级别和工作待遇。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调整的干部职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管理,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委托其他有关领导,定期与其回访谈心,进行教育疏导,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对因不胜任岗位、工作不力调整和不适应担任现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的应当从严把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三条 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被市委、市委组织部启动调整程序的,按照《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要求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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