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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执法案例——未申请取得设置要求擅自设置招牌
2020-08-29 10:56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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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管理进行了规定。

(图源网络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

位于汉台区虎桥路的某教育培训机构在未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要求的情形下,擅自设置了包含有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招牌,违反了《条例》有关招牌设置的管理规定,影响了城市公共空间风貌

汉台区东大街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0年5月16日向招牌设置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招牌设置人于当日对违法设置的招牌进行了拆除,恢复了占用空间的原状。

(市人大法工委 马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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